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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2 21:09:35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这是本规定中为社会关注、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项目派遣企***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聘用相关的***技术人才。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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