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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好吗-君合汇-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0-02-12 20:23:1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劳务派遣好吗,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劳务派遣,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人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劳务派遣费用,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办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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